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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医药科技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24-02-22  作者:政教处(鲍文超)  浏览量:733

阜阳市医药科技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审查核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缓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4、留校查看—年,经教育不改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上课期间,态度恶劣,目无组织,对抗管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消;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一次或多次损坏财物,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

1、未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

3、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违犯此款,在应给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五)在校内外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斗殴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酗酒、吸烟、起哄、赌博。

(一)严禁酗酒

1、严禁在校园内外喝酒,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学生严禁吸烟。违反者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再次被发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1、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敲击物品,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甩、砸物品,投扔杂物、火种,泼水,放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

(四)严禁赌博。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 妨碍他人或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1、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勒索同学或逼迫其为己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中,因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4、住宿学生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意仪表仪态,不着过于怪异、暴露的的服装,不染怪发,不佩戴首饰到校;男生不留长发,不穿背心、短裤、拖鞋出入公共场所;上课时必须关手机等通讯工具。有以上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1、经常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课堂或其它活动场所,连续三次按旷课1课时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2、凡无故旷课,经教育不改连续旷课两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三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不服从教育、管理,以蛮横态度对待有关人员,目无组织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者,依据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累计旷课情况做以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25-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40-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60-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72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有保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整洁的义务,对破坏校园环境、破坏公物者作以下处理:

1、对于在墙上、厕所里乱写乱画,往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致使墙壁受损或遭到破坏,除赔偿必要的损坏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破坏公共卫生、在教室或宿舍内乱扔果皮、纸屑、燃烧废纸杂物、在楼道内泼水或在楼道、水池、便池内倒杂物者,在校园内乱吐、乱扔、乱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倒杂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赔偿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故意破坏公物者,按被破坏公物原价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违犯学校手机管理规定,第一次擅自将手带人课堂的给予其警告处分并由家长带回反省三天,如果是住宿学生,同时取消住宿资格;第二次由家长带回反省一周,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带手机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他涉及违犯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

3、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

5、 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骨干。

6、 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

7、 对检举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1、学期内受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期不享受奖学金。

2、一学年内受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已获得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保卫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党总支组织调查。

2、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调查。

3、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总务处会同调查。

4、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保卫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校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可由分保卫处审议主管校长批准。

2、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保卫处审议,主管校长批准,并提请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保卫部门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公布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特别规定项),在处分规定的时限内有显著进步并无其它违纪现象,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字,报保卫部门审批,可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或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提前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同学,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班级、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和进步。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时,要有相关的材料或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中的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学生,解释、修改权在学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