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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落实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中关于校内资助的有关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和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助函〔2011〕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发放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充分认识实施校内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校内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职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贫困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不得只提取不使用,也不得提取多,使用少。
第四条 学校对提取的经费要加强管理。提取校内资助经费要做到及时足额提取,进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把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校内资助工作要同国家助学金发放一样,程序规范,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准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六条 校内资助金由受助学生本人亲自签字领取,或打卡发放,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受助学生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及时将校内资助情况录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资助信息录入和审核,春季学期于6月25前完成,秋季学期于12月25前完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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